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04-21 23:48    浏览次数:79次


本人已经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4月27日到期。两次合同的工作总年限是5年。公司于 2024年4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劳动合同将于4月27日到期终止,并且不再续签得通知书。同时给出了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人表示不同意,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公司人力资源同事,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回复。麻烦请帮忙解答,公司是否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且需要赔偿10个月工资。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6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第三,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7条的规定,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而根据深圳地区司法实践,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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