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待岗两个月多月,不发绩效工资
2024-04-0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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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外包公司,因甲方项目终结,出项回到原外包公司。说安排其他合适岗位,两个多月了,一直待岗,而且没有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占总共工资接近一半。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的“停工停产”就包括安排部分员工待岗的情形,而不是特指用人单位全面停工停产的情况。如上所述,首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很难主张用人单位违法。但相应地,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停工工资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补发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劳动者可以考虑据此提出被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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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待岗,是不违法的。其次,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的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一直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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