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深圳,孕期被裁是否支持三期赔偿?
2024-01-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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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2个多月被裁,除了2N补偿外是否能申请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补偿?如果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被裁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了2N补偿外,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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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解释一下,很多女职工都咨询违法辞退“三期”内女职工的“三期”待遇问题。这在原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中确实是有规定的。该司法文件第1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情况下,如果该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进而由用人单位向该女职工支付“三期”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2009年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3条就已经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正了,新规定是:如果该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N)。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1条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定,如果“三期”内女职工被违法辞退的,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2N),要求支付“三期”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结合现行政策而言,“三期”内女职工能够享受的最大的福利,就是带薪休产假,此外就是产前享受带薪产检假和哺乳期享受相应的哺乳时间,以及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这些福利和特殊劳动保护的享受,都以该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换言之,保持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会作出与“三期”内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三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会倾向于支持该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的原因所在。但是,如果女职工自己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那就只能拿到赔偿金(2N)了,因为即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之后用人单位再无义务为该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安排休产假和支付工资。理论上讲,孕期女职工被原单位辞退了,只要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便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安排休产假,似乎利益不会受损。但是,现实当中几乎没有任何用人单位会招录一个孕期女职工的,所以法律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孕期女职工想要利益最大化,就必须要维持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此外,再说明一点,用人单位辞退“三期”内女职工,并非一定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或者第44条第1项的规定与“三期”内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依据该法第36条、第39条以及第44条第4项、第5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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