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适用范围
2023-09-26 16:36
浏览次数:915次

老师,请教下,劳动法第40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请问第二条是指试用期吗?试用期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吗? 第三天中,重大变化指哪些重大变化?例如公司没有业务要员工辞退,或者转行了,这算重大变化吗?谢谢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已经在线解答数千条网友提问。有任何劳动法问题,只要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回复。我们的口号是:
有问必答,答必解惑!
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198-4265-1889
你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不是针对试用期,而是针对所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其次,只要是依据第40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是要求是“客观情况”,二是要求“重大”,也就是说,有程度上的要求。如果只是“没有业务”,不一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如果达到了很严重的程度,那就有可能属于了。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