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向前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总经理无要求我多待公司一个月,于同年7月12日请我离开公司。现公司因我未在7月完成业绩指标,要扣我900元提成是否合理?
2023-09-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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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工作月计算:按上月20日-本月19日。
背景:在前公司5月20日-7月19日,共存有5票业务但均无发放提成。
其中有一票业务是2023年6月9日下订单,原定2023年6月17日开船,因船期延误(客观原因)致使6月21日开船。按照前公司规定这票业务因超19日,要被划入7月业务非6月,故要按7月份提成计算。但因前公司要求无需多坐班1个月可迅速办理交接后离职,致使我7月份在前公司仅待16天(含3天年假),无时间无法完成业绩指标4500元,该公司现要扣我7月份的底薪(计算方法当月无完成业绩基础指标,薪资将按底薪*80%计算)。但该在我本人的催促下正常支付7月基础薪资3383.91(粗略计算式:4500÷21.75*16=3310.34元),无按前面描述将底薪乘以80%。现在我提出支付我的提成薪资时,前公司以“当月无完成业绩基础指标”为由,要在我6月提成里扣掉这900元。这是否合理?可以有什么法律条款支撑我追回这个款项?谢谢!
你好!是不是说,7月的基础薪资3383.91元已经实际支付了,而且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如果是这样,那你们的争议焦点就在于6月份的提成该不该扣900元的问题。就此,首先要看你们之间关于提成的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是如何约定的。更为具体而言,要看你们是否约定“当月无完成业绩基础指标”就可以扣除提成,从而由此判断公司扣你900元提成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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