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辞退相关咨询

2022-11-29 10:53    浏览次数:696次


律师您好:

    本人于昨日收到公司未提前通知的辞退通知,理由是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迟到,(单次均不超过半个小时,整月累计迟到不超过1小时,一次仅迟到1分钟,一次是因为前日深夜加班补休系统未记录。)构成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并不支付赔偿金。我想咨询一下,该企业关于迟到三次,无论轻重便有权利无赔偿辞退员工的规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中仅规定一个月迟到三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涉及补偿)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你问的问题比较复杂。简单说:

 

首先,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一个月迟到三次属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好说。这是因为,迟到肯定属于“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劳动纪律”,但是不是属于“严重”,一是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二是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三是看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或者法官具体如何认定(毕竟这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


此外,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辞退的依据。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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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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