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数如何确定

2022-09-02 16:43    浏览次数:1349次


您好!律师,请问这两个问题:1、入职合同签的是180元一天,入职的第二天就受到工伤,伤残鉴定等级评定为九级,在深圳公司没有购买个人社保,项目上有保险,通过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已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580元=11620*9个月,基数是按照深圳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停工留薪为6个月,请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数是按照入职签合同的180一天算还是按照按照深圳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赔偿? 2、医疗期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赔付?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如果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应为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同时,根据《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第9条的规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时,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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