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请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应提供哪些材料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问:什么是“工伤复发”?
答: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2.问:申请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提出申请:
(1)工伤人员经过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者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伤情或病情尚未稳定需进一步治疗。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1、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单位的授权委
托书(加盖单位公章);2、身份证仅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被鉴定人照片两张;
(3)伤病情原始病历(包括各种检查报告单,申请时仅验原件,现场鉴定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初次鉴定时间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提供);
(5)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现场填写)。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
窗口办理 |
|
网上办理 |
|
咨询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