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社局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作者: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8〕38号),落实属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横琴新区、保税区、高新区、高栏港区、万山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其它案件。
二、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各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其它案件。
三、特殊情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
(一)外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属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当事人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最先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在全市范围内,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