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深劳人仲委〔2024〕2号

2024-04-01 08:45    浏览次数:1628次
作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深劳人仲委〔20242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建劳动争议“调援裁诉”深度衔接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总结我市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案件处理经验以及罗湖区推进依法扩大终局裁决范围改革试点经验,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321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终局裁决范围,提高仲裁案件终结比例,规范终局裁决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加班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病假工资;

(五)停工工资及生活费;

(六)其他劳动报酬,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奖等。

第三条 劳动者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因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六)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七)违反竞业限制或服务期的违约金;

(八)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第五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包括: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假期工资争议,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除外;

(二)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涉及以下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追索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外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的。

第七条 裁决事项涉及律师费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八条 裁决事项中包括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九条 仲裁裁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条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每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确定适用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中分别列明。

第十一条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的,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不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应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上述裁决书按一式两份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的,即视为已分别制作裁决书,该案件登记为终局裁决案件。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深劳人仲委〔2022 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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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首先,年假工资是不适用终局裁决的。其次,原则上,只要上述文件所列的事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360×12=28320元)的,就应当适用终局裁决,或者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但注意上述文件中的第11条,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如果事项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的,那就只作出一份非终局裁决。而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密切关联性,这是取决于仲裁员的主观认定的。这可能就是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作出终局裁决比较少的原因。第三,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而只有在具有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这和提起诉讼就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了。而如果劳动者不提起诉讼的话,那等到裁决指定的履行期一过,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网友 发布于
请问这上面描述的意思,我的理解是:比如我有好几个请求,1.解除合同赔偿金,2.年假工资,3.加班工资,4.已离职未发工资,我有4项裁决,然后每一项都没有超过深圳的最低标准12个月工资28320,这样判决了公司需要支付的情况,公司是不是不能进行上诉之类的,必须强制执行?如果理解错误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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