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2020-06-28 21:46    浏览次数:25419次
作者:天津劳务关系律师

天津劳务关系律师解析: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从哪些要件进行分析和认定?自然人雇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典型案例】


2014425日,张某某受雇到位于乐天百货商场的杜某的店面任销售导购员。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日工资为150元,外加当天营业额百分之二的提成,工资为一日一结。因杜某不能做到准时结算工资,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改为一月一结,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资。2015220日,双方因2015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未协商一致,张某某提出辞职。后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杜某支付尚欠工资。


【法院认定】


张某某为杜某工作,杜某支付张某某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关系律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建立劳动关系,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为首要前提。因自然人雇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故自然人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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