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总表)

2019-07-02 22:00    浏览次数:22417次
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2019天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类别

具体项目

赔偿标准

 

医疗

(康复)

医疗费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后续

治疗费

按实际发生,或者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来确定

 

康复费

 

整容费

 

住院伙食

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天津市的标准:住院天数×100元)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外地就医食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天津司法实践:营养期(天数)×30元)

 

护理费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司法实践:护理费=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护理人员人数。

 

误工

损失

误工费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期;

3.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天津市上一年度与受害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期。

 

因伤

致残

残疾

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一级

100%

六级

50%

 

二级

90%

七级

40%

 

三级

80%

八级

30%

 

四级

70%

九级

20%

 

五级

60%

十级

10%

 

残疾辅助

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定残后

护理费

司法实践:护理费=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依赖程度系数

 

部分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完全护理依赖

 

50%

80%

100%

 

康复费

根据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确定

 

后续

治疗费

 

被扶养人

生活费

1. 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扶养人总数×(18-被扶养人在受害人定残之日的实际年龄);

2.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扶养人总数×20年(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致人

死亡

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丧葬费

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

赔偿金

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交通费

受害人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住宿费

 

误工损失

 

精神

损害

精神损害

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天津司法实践:50000元×伤残系数

 

死亡/一级

100%

六级

50%

 

二级

90%

七级

40%

 

三级

80%

八级

30%

 

四级

70%

九级

20%

 

五级

60%

十级

10%


 


附: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一览表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976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2655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065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863

五、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70452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100731

七、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

合计

103931

1.农、林、牧、渔业

76063

2.采矿业

125897

3.制造业

85953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0652

5.建筑业

77905

6.批发和零售业

80633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799

8.住宿和餐饮业

53407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667

10.金融业

155000

11.房地产业

90614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734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8483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0392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5056

16.教育

142706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43223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970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1321

 

上表数据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号)(2019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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