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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号)

2019-07-02 19:58浏览次数:18199次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1919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全市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1135.6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628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976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2655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065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863

五、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70452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100731

七、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

合计

103931

1.农、林、牧、渔业

76063

2.采矿业

125897

3.制造业

85953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0652

5.建筑业

77905

6.批发和零售业

80633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799

8.住宿和餐饮业

53407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667

10.金融业

155000

11.房地产业

90614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734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8483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0392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5056

16.教育

142706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43223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970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1321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査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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