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中应否包含加班费

作者:天津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因为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包括加班费吗?下面,天津劳动法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案情】
脱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入职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15日,脱某某自动离职。
脱某某在职期间每月基本工资为1850元,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9月15日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472元(包括延时加班费225.33元)、3795.17元(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82.76元及延时加班费1562.41元)、2684元(包括延时加班费1043元)、2922.67元(包括延时加班费1158.67元)、2323元(包括延时加班费1089.67元)。
后脱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等。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脱某某系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自脱某某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应至迟于2015年6月21日与脱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脱某某在职期间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亦无法举证证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脱某某,故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向脱某某支付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51.10元。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对于另一倍工资应如何计算,该法却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尤其是对另一倍的工资应按何标准进行确定,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也不统一。本案中,法院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时,是将天津恒富物业分公司已向脱某某支付的加班工资(5079.08元)计算在内的,具体的计算过程为:(3795.17÷21.75×(9-2))(2015年6月)+2684+2922.67+2323=9151.1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对于另一倍工资的基数作出了规定——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另一倍的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而非按照实得工资计算;其次,除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和“未确定支付周期”这两项劳动报酬以外,其他的劳动报酬均应纳入计算另一倍工资的基数;最后,此处所规定的“劳动报酬”是个大概念,即不仅包括加班工资、业务提成等工资性收入,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非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定支付周期且支付周期未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包括业务提成、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应当纳入计算另一倍工资的基数。如此一来,相较于天津地区以往的司法实践掌握的裁判尺度,另一倍“工资”的范围显然是扩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