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广东高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2-05-01 17:08    浏览次数:15703次
作者: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案例五 张某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一)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11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致电钢管公司请假回家奔丧,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张某于当天晚上离开广州并于20201121日(周六)下午返回。20201123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电话中并未明确表示不准张某请假,而仅是表示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张某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为4天,返回广州时已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时间。张某周一上班时,公司直接作出开除决定,未给予张某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机会,缺乏合理性。故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遵照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日期:2022-04-28



相关链接: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4月28日)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上一篇:劳动者未满服务期辞职无需退还培训期间工资[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下一篇:公司不能因疫情停工期间兼职自救而辞退员工[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1次

劳动法答疑

关于我们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已经在线解答数千条网友提问。有任何劳动法问题,只要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回复。我们的口号是:

有问必答,答必解惑!

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198-4265-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