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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0:51浏览次数:1962次
原本我得工资为基本工资7000(合同签订),今年单位变更为基本工资2300+绩效3000+补助1700,请问单位是否违法劳动法,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仲裁的话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你好!如果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7000元为基本工资,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该工资构成的,有违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且违反《劳动法》第17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5条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规定。如果认定用人单位上述变更行为不合法,便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目前来说该变更行为还很难说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侵害。当用人单位有进一步的行为,实际侵害你的合法权益时——比如:按基本工资2300元计发加班费,对3000元绩效制定新的发放条件并扣发或者少发该绩效工资,等——可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诉诸劳动仲裁程序进行维权。
进一步而言,目前可以向用人单位明确表明不同意其单方变更工资构成的意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就此正式下发了文件的,也可以考虑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该单方变更工资构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