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1-04-18 06:05浏览次数:1931次
公司部门变更经营者,只是原公司发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补偿吗?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9条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