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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补偿按照月基本工资算是否合理

2021-04-14 22:37浏览次数:1812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 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 为乙方在甲方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工资条为准,不包括社保费、奖金与其他 补贴)的50%.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及账号, 并保证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自愿每月到甲方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3.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乙方每个季度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 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 情况证明,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偿金。

  • 杨锦浩律师
    2021-04-15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这里的“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包含奖金、补贴等,但你们约定的“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很大可能会低于上述“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因为后者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提成工资、绩效工资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4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的,则直接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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