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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11:47浏览次数:1455次
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你。 我是一家企业的正式合同期内的员工,我与3月30号以书面形势告知公司4月30日要辞职。但因新公司那边急需员工上岗,而原公司手上的活和交接工作可以按期完成,可否与公司协商,在4月十几号提前离职。
你好!可以的,只要公司同意就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然而,如果是已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则不再是依据第37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依据第36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