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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公司遣散员工

2021-03-15 17:47浏览次数:2294次

就职于一家隶属于上海总部的深圳分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法人和上海总公司为同一人,深圳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 受到疫情的影响,深圳分公司于3月15日(即今天)口头告知,决定3月底停止经营。公司解散情形,撤销办公场地,保留营业执照。 个人情况,处于孕期,怀孕5个月;在该公司就职1年多,正常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8月。 目前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赔偿2N,社保公司部分缴纳到产后1个月(个人部分自己承担,公积金不缴纳) 个人了解到的信息如下,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应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由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群体的特殊性,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除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请问从法律角度出发,应该如何赔偿?具体金额有没有约定呢?

  • 杨锦浩律师
    2021-03-16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确实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但如果该深圳分公司仍然“保留营业执照”,而并没有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那就不一定能够按照“提前解散”来认定了。由此说来,是不是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还有待认定。


    假设公司真的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1条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将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你们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同时,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将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公司向你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而如果你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将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由公司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赔偿金”即你所谓的“2N”的标准。换言之,现在公司主动支付的补偿标准,很可能就是你诉诸司法程序并且胜诉后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标准了。


    至于你所称“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产假工资、生育费用”一节,并无相关规定。

    8
  • 网友
    1458天前

    请问没有相关规定,就一定拿不到吗?还是要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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