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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竟业限制

2021-03-09 07:55浏览次数:1793次

我入职时签署了竟业限制协议,当时公司说只是个君子协议,不会真的执行。但是现在我提离职了,公司说要对我竟业限制。我能否要求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业名单。因为敬业协议禁止的范围太广,整个行业我都不能去了,即使跟公司不是竞争关系。

  • 杨锦浩律师
    2021-03-09

    你好!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1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首先你看看自己是否属于上述人员,否则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不合法的。其次,如果你属于上述人员,那么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你是具有约束力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公司同意你无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你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后,针对你提出“能否要求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业名单”的问题,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你自行约定,达成约定之后即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当然,即使没有约定,你所须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也仅限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这个角度来说,你可以到哪个新单位、不可以到哪个新单位,即使没有约定,也不是原单位单方说了算的。

     

    此外,根据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下,你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你有权自公司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公司向你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你没有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在此情况下,你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公司。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你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也应书面通知公司。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7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你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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