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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2020-07-27 18:06浏览次数:1810次

您好,我是应届毕业生研究生。我签了一个民办单位,只签定了天津市劳动合同,当时仅仅填写了个人信息和签名,具体劳动日期和违约金额空着,单位也没盖章,两份合同都在单位手里。我还没有入职,现在不想去这个单位了,我可以直接不去吗?需要交违约金吗?

  • 杨锦浩律师
    2020-07-27

    你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规定,因为你尚未入职,所以你与该单位之间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于你已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根据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那你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生效了(反之,不盖章则不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均应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如果你现在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你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你按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单方解除你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此外,根据你所述情况,应该不符合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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