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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5:30浏览次数:1655次
签订合同前收取伙食费,离职后伙食费不退还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第84条第2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