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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8:07浏览次数:2330次
在公司工作25年,月工资12000,今年3月被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申请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你好!“在公司工作25年”,那肯定是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前在该公司入职的,这种情形下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会有些复杂。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1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而分别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如何分别计算的呢?
首先,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这部分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即:赔偿金=经济补偿×2。
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其次,对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这部分工作年限,从天津地区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一般是支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仍然是“月工资×工作年限”,而且这里的“月工资”通常与上述部分使用的是同一计算基数,都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对于计算年限会有限制,一般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综上,两部分结果相加,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横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那就我的情况来说,工作到今年的3月份:
2008年后的赔偿金就是:12000(平均月工资)×12(工作年限)×2=288000
2008年前的赔偿金就是:12000(平均月工资)×12(不超过12个月)=144000
合计:288000+144000=432000
这样计算对吗
2008年后(2008年1月1日——2020年3月)的赔偿金应该是:12000×12.5×2=300000元。月工资(12000元)并未超过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6323
*3=18969),不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
2008年以前的部分赔偿金,计算方式没问题。你在申请时可以不考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为几年就计算几个月的,最终支持多少,交由司法机关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