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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2020-06-10 12:15浏览次数:1939次

本人从事旅游行业,从2018.3-2020.4.15日,有工资流水和部分聊天记录。 1.入职前只是口头确认了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底薪工资2700+800保险,前半年没有保险只有2700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期。没有上保险或者给经济补偿是否合理,我要怎样维权。 2.从2020年11月份更换工作内容,并降薪到2800(2000+800保险),到12月份降薪到1800 降薪是否合理,没达到天津最低工资,我需要怎样维权并要求赔偿 3.因疫情期间旅游无法进行,到4.15日公司头口通知辞退 没有通知辞退书,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或者以未上保险侵犯到利益辞职要求补偿。

  • 杨锦浩律师
    2020-06-10

    你好!回复如下:

     

    1.如果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

     

    2.如果你是20183月份入职,那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事项,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3.在你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向你支付的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此外,如果你认为公司在201911月和12月对你降薪属于无故降薪,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你补齐工资差额。


    4.关于公司辞退你的问题,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出具辞退的书面通知,然后,如果你认为属于无故辞退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拒不出具书面通知,或者你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是公司单方辞退你的,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进而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最终公司是否需要向你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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