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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09:02浏览次数:2496次
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例如2020年清明,国家规定假期于2020.4.4-2020.4.6。公司规定假期为2020.4.3-2020.4.4,并且四号五号不按加班计算,如四号五号未到岗,按照请假旷工处理。这样符合规定吗?
你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清明节放假通知,2020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4月4日(星期六)至6日(星期一)放假调休,共3天。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可知,4月4日(清明节当天)是法定节假日,4月5、6日为休息日。其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是可以安排补休的;而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支付加班费。简而言之,如果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违法;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也是有权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理的。
可是加班的六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吗?不去就算请假或者旷工,不接受员工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