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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0:24浏览次数:2181次
本身是做清洁工,但是单位不需要清洁工了,把我转成保安员了,但是合同还是签的清洁工的合同,我不做了能叫单位赔偿吗
你好!首先,你所述的情况或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先与你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但都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次,如果你主动辞职,如系基于你个人的原因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系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辞职,则用人单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你的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你的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