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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20:39浏览次数:1753次
到位效益不好需要裁员,我在名单之中,但是单位不想按照劳动法补偿,给的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法的标准加一个月,然后除二的标准给我们补偿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做,另外这个月的工资延后了十天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