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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18:23浏览次数:3059次
我单位外埠的一分支机构撤销,涉及一哺乳期女职工,单位按排她来总部上班,工作地点变更,待遇岗位不变,女职工不接受,单位可否按排其待岗,待岗工资怎么发才不违法?
你好!如你所述的情况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该情形下,你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女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该女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该女职工在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是不得依据上述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然而,如果你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经协商一致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此限。不过需要向该女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
至于是否有权安排待岗的问题是很复杂的,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第9条的意见,因你单位过错导致该女职工待岗的,你单位需要按照该女职工待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加班费除外)的标准向该女职工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详见《天津新规明确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
机构撤销属于单位过错吗?单位能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单位可直接安排待岗吗?
机构撤销属于单位过错吗?单位能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单位可直接安排待岗吗?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并未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存在过错,只强调“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也就是只要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就行了。但该条针对的是“停工停产”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延伸到了非停工停产情形下的待岗工资问题,其中第9条“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的工资问题”指出,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待岗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该劳动者待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加班费除外)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详见《天津新规明确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至于是否有权安排待岗的问题,本身是很复杂的,但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依据,如提供不了,通常就会认为用人单位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