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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3:39浏览次数:177次
本人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与上海丸红(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与丸红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因公司内部调整及税务合规要求,由上海总部转至深圳分公司签约,但本人劳动关系持续未中断,依法应视为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台胞,工作地點一直在深圳南山,是否有綠色通道可以發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