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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21:41浏览次数:2036次
你好,我是一名汽车模具钳工,受外聘公司到天津出差售后,没有劳务合同,现在呢拖欠80天工资,而且我辞职,满一个月都不让走,而且说必须要等到他安排的人到了再走,我可以辞职期满强行离职,并提出劳务工资仲裁吗
你好!回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公司“说必须要等到他安排的人到了再走”,不合法。因此,你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做了相应的交接工作,辞职就是合法的。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不需要提前30日或者3日就可以辞职。
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你是依法辞职的,公司应在你辞职时一次付清你的工资。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你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