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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三年零九个月,今年56岁,有十级工伤鉴定裁我赔多少

2019-12-15 14:41浏览次数:1879次

我们部门突然解散,无合适岗位接收,若公司与我协商解聘,法律规定应如何赔偿。

  • 杨锦浩律师
    2019-12-15

    你好!以下答复,建立在你是男性劳动者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

     

    一、如果由公司提出并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二、如果已经进行工伤认定且你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在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未参保缴费的,则全部由你所在的公司支付。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的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5871元×2个月 =117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5871元×3个月 =17613元。如果你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则按6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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