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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2:45浏览次数:593次
你好,假如我提了被迫离职,被迫离职通知书中注明“在解除劳动合同3日内,安排专人与本人进行工作交接。如贵司逾期未安排有效交接,则视为工作交接完毕,本人将拒绝贵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交接。”如果公司在规定时间也即在解除劳动合同3日内安排我去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我如果去公司了会不会被认定为回去公司上班从而被认定为被迫离职失败呢?要是回公司交接的话需不需要注意什么呢,比如固定一下这是属于回公司进行工作交接而非上班的证据呢?有没有必要等提起劳动仲裁后再回去交接工作呢?另外公司逾期未安排工作交接的话我有没有权力拒绝后期公司的工作交接要求?
你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公司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就完成了,不会因为你去公司办理工作交接而影响其效力。办理工作交接,主要是注意别轻易在公司出具的材料上签字,同时注意让公司向你出具已完成工作交接的证明材料。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且并无急迫性,那等到申请仲裁以后再进行工作交接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