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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和工资拖欠问题

2024-12-17 13:35浏览次数:265次

你好,我是工作了四个月被辞退,两月试用期两个月正式期,被老板拖欠了后两个月的工资,但是只签订了试用期合同没签正式合同,合同上对方的落款不是单位名义而是以老板自己的名义,请问这是不是属于劳务关系纠纷?如果是应该怎么做?还有就是因为工作地点不固定,要仲裁起诉之类的我是应该到老板目前居住的地区去弄吗请问?

  • 杨锦浩律师
    2024-12-17

    你好!就你的情况而言,核心问题不在于是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在于确定谁是用工主体。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上载明的甲方是用人单位,老板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那么可以认为老板是代表用人单位与你签署合同的。在此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为用工主体,且合同关系是在你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而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就应按劳动关系认定。但是,如果从合同内容以及实际用工等情况判断,均应认定老板个人是用工主体,且应认定合同关系是在你和老板之间成立的,那么,你们之间应该成立劳务关系,因为自然人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相应地,你主张权利的对象只能是老板个人,而且不能申请仲裁,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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