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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09:24浏览次数:504次
我科技公司考虑聘请另一间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不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人员还是普通技术人员)为兼职,其应该是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如果私下兼职被现单位发现,有以下4个问题想了解:
1、聘请这位兼职的公司会有哪方面或需承担哪些有可能的风险?
2、其本人所需承担的责任或者所需承担的最坏结果是?
3、会否牵涉到商业犯罪?
4、该兼职在现公司已购有社保,聘任其兼职的公司是否需要另外为其购买单独的工伤保险?如需购买,那该兼职现公司会否查到?
感谢律师您的解答,静候回复~~~谢谢
你好!首先,如果这名技术人员只是在你公司做兼职,那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不违反劳动法。
其次,就你说的情况而言,需要承担最大风险的其实是这名技术人员,从责任由轻到重来说:第一,兼职如果未经过用人单位允许,本身就有可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有可能被其就职的公司开除;第二,如果你公司与其就职的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那该技术人员很可能违反保密协议和/或竞业限制义务;第三,如果该技术人员在你公司兼职,有泄露或者使用其掌握所就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那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甚至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最后,就你公司的风险来说,主要是集中在上述第三个方面。具体而言,如果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那你公司将是共同被告;如果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那你公司将是共犯。
杨律师,早安
首先,感谢你的回复!
就上面提到的第二点竞争关系 ,有二个疑问:
1、这个竞争关系的界定是否有行业的特定标准还是?
2、假若双方只是同行而非竞争关系,是否就不存在上述的第三方面的风险?
竞争关系是指两家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如果是同行,那基本会认为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你对于我的回复似乎并没有理解准确。你们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主要是涉及到该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者是否违反保密协议的认定,对你公司并无太大的影响(当然,也不排除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而我说的第三方面的责任,主要是就该技术人员有无侵害其就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言,这主要是看有没有泄露、使用那家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