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4-10-17 23:39浏览次数:682次
员工在职期间的因公支取的备用金,离职时结算后仍有欠款未归还,是提起劳动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你好!首先,这种因公预支款项的情况,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5条的规定,就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无论是按劳动争议的案由还是按民间借贷等其他案由提起诉讼,法院都是不会受理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以及深圳的司法实践,这种情况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附:
1、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2、相关案例: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0民初628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曹凯根据鑫宝通公司的要求,经鑫宝通公司审批向鑫宝通公司借款120,000元用于开展业务并签署《个人借款协议》,王中炯作为担保人在《个人借款协议》签字,本案所涉款项应属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所预支款项,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纠纷是曹凯为处理公司业务所预支款项未及时与鑫宝通公司结算销账所产生的纠纷,王中炯签字亦属履行职务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规定,本案纠纷因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鑫宝通公司按其单位内部财会制度进行处理。鑫宝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