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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09:59浏览次数:459次
本人目前处于三期(孕期)女职工,但单位计划以经营困难决定注销公司的,且只赔N的情况下,是否有相关条例或办法,可以主张更多的赔偿? 已跟公司表达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单位表示无法继续履行。
你好!如电话解答中所说,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和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因此终止,是不受女职工处于孕期的限制的。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法定的补偿标准确实是“N”。其次,如果公司给你的条件能达到你满意的程度的,可以和公司签订协议。否则,让公司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不要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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