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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15:54浏览次数:708次
1、公司老板在公司大群发过通知09:06之前打卡即可,但之后却以09:00之后打卡为由,无故降薪1K。且通知时间是2023年6月23日,执行时间是2023年6月1日; 2、面试的时候约定十三薪和季度奖,但之后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一直没有发放,但公司boss招聘上还是继续承诺季度奖和十三薪; 3、第一年的岗位是产品部,后面由于外出减少调为商务部,但没有文书和改合同,是通过其他员工的口头通知; 上述问题,应该是去年六月发生的事情,到目前为止是一年以内,是否在劳动仲裁有效期?
你好!你说的问题应该不会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关键问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3条的规定,有可能会视为你们已经通过事实行为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了。
那调岗这方面是没办法仲裁去讲了对吧?如果是第一点和第二点仲裁,得到赔偿的几率大吗,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调岗的问题,如果不存在惩罚性、侮辱性和降薪(因调岗而降薪),本来就不好主张公司违法,更何况又实际履行了那么长时间。而第一、第二点,如果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你没有提出异议,也会面临上面所说的问题。
降薪的时候提出了异议,邮件老板已读不回直接默认执行,社保也在没有和我说明的情况下下调了,社保是之后才知道的。
如果只是提出过一次异议,后来便未再提出,也没有及时采取救济措施,而是一直履行至今,仍然还是有可能面临上面说的问题的。司法机关判案,会倾向于确认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事实行为,以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保持确定性和稳定性。至于季度奖和十三薪的问题,也是同理,如果很久没有发而你们没有提出异议,同样会面临上面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