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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重新约定业绩不达标,取消员工福利

2024-05-04 17:10浏览次数:597次

公司在offer和劳动合同中,都写有转正员工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福利(餐补、话补、交通补助),但又在绩效考核方案中规定,员工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面取消员工的福利。

在绩效考核方案中,员工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取消员工福利是否合法呢?

  • 杨锦浩律师
    2024-05-04

    你好!你问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首先要看绩效考核方案的内容是和劳动合同、offer的内容冲突,还是前者是对后者的细化。简单来说,我倾向于认为二者是冲突的。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另一方面,你所称的绩效考核方案应该是公司单方作出的规定。如果该方案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未向你公式告知的,那该方案对你不具有拘束力。如果是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你公示告知,则可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然而,即便如此,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是有权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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