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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17浏览次数:444次
假设员工A是销售,base是10000元/月,销售奖金是当季度发放上季度的。员工在23年10至23年12月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正常发放base及上季度奖金。后面公申领下来的生育津贴是80000元,请问此时公司是拿员工产假期间实际发放金额(即10至12月的base+上季度的奖金)跟生育津贴对比看是否需要补差,还是拿产假期间的base+产假期间的季度奖金(10-12月)跟生育津贴对比看是否需要补差呢?
你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第2款“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的规定,如果员工A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产假工资少于生育津贴80000元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80000元减去已支付产假工资后的余额支付给员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