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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08:58浏览次数:140次
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即将结束,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试用期标准(业绩不达标),而且,员工面试时,资料显示28岁,入职时,提交入职资料显示,已满32岁,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面试入职资料作假,试用期转正业绩标准不合格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你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女职工是否处在“三期内”的限制的。当然,用人单位能否举证证明该女职工确实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至于你说的虚报年龄的情况,确属不诚信的行为,但根据经验判断,还不至于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亦即仅凭这一点还达不到辞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