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在线免费咨询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解除算违法解除吗?

2024-03-30 21:45浏览次数:133次

员工在职7年2个月,2017.2.28-2020.4.30签订第一份合同主体为总公司,后因2020年成立项目子公司(微小企业减免企业税)将该员工合同主体协议更改为项目子公司(2020.5.1-2024.4.30二次合同,协议变更合同为2021.8.1-2024.4.30)目前剩余1个月签订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合同,直接上级已同意续签并上报总公司。现总公司明确回复指示单方面不与员工续签并已提前一个月(免代通知金)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不续签且让员工确认签字收到该通知书。请问公司单方面不续签无固定期合同算违法解除吗?公司按劳动法支付N作为到期补偿金有误异议,员工仲裁最多也按N得到经济补偿金赔偿吗?

  • 杨锦浩律师
    2024-03-31

    你好!你所称的“总公司”和“子公司”,应该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吧?如果是,那与不同的主体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应当累计计算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是另一个问题)。至于和子公司变更合同期限的问题,应该不能算是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前后都是2024430日到期。此外,就算是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才不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而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劳动者的标准是“N”。

    13
  • 网友
    29天前

    是的,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做了协议累积司龄和约定不算再次签订合同。也就是说,我要求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不能拒绝吗?但现在公司让我签订了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我要求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还可以吗?

    0
  • 杨锦浩律师
    2024-03-31

    关键的问题是,我上面说了,你和子公司只是变更了一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很难视为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很难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只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你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要求签订,用人单位才必须与你签订。

    12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