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在线免费咨询

人事代理期不给算工龄

2019-09-18 21:05浏览次数:2329次

我于03年和单位签订合同工作,但是单位要求我们把档案存放在天津教委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定期缴纳档案管理费,而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则每个月把金额打给个人由我们自行去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因是事业单位09年后给转成了正式事业编。但09年以前的经历就完全不承认了,说是因为之前在人才中心缴纳的保险都是以个人名义上的,不能算作工作经历,不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09年转正后算起,并且在填写一些必须资料的时候让我们从03-09年写待业,但是我们当初跟单位签订的合同上明确显示是单位指定我们把档案放人才并缴纳保险的,实际上并不是待业啊,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 杨锦浩律师
    2019-09-19

    你好!就你所述情况,目前应当还不是办理退休且应该还没有进入劳动行政部门工龄审定的程序,而应属于本单位内部的核定。但在有关材料中如果将03-09年填写为“待业”,那对于将来办理退休进行工龄审定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一方面应当向单位提出异议,表明意见;另一方面,应当保留有关的证据,包括03年至09年期间就职情况、档案存放情况和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情况的有关证据,以及目前沟通协调工龄核定问题的有关证据。如果不惜诉诸司法程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你与单位在03年至09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在编,不是人事关系)。

    6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