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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签后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2023-12-21 07:59浏览次数:259次

您好,我22年11月入职一家公司,总部在北京,社保由其他公司在深圳代缴。由于不让代缴社保,23年9月份转签到深圳分公司,并签约了第一个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对于经济补偿,n是否可以按照2个合同的总和计算?是否可以根据社保记录证明是公司原因转签?

  • 杨锦浩律师
    2023-12-21

    你好!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要求将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计算。第2款列举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5种情形: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你可以对照一下看自己的情况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形。至于社保缴费记录,通常只能证明你在某一段期间由哪个单位缴纳社保,由此判断与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能证明非因本人原因转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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