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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 22:46浏览次数:585次
您好 本人在一所学校任生活老师 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40叫学生起床至学生晚休安静 基本是晚上10点 晚上10点到早上6点40学生有身体不适等情况依然需要起床解决 周日下午2点要到岗上班
你好!首先,“晚上10点到早上6点40学生有身体不适等情况依然需要起床解决”,这更偏向于是值班的性质,并非提供正常劳动,应该很难认定为加班。其次,“从早上6点40叫学生起床至学生晚休安静 基本是晚上10点”,这关键是看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期间都在提供正常劳动以及具体的工作时间是多少(因为中间肯定有吃饭休息时间,要减去)。总而言之,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应按平日加班认定,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部分应按休息日加班认定,用人单位应当额外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当然,就你的情况而言,关键还是如何证明你每天实际工作时长的证据问题。
没有明确约定吃饭 休息时间 劳动合同有一条如果部门安排职工加班 学校将在寒暑假安排轮休 那是不是说周日上班可以用寒暑假来抵消 但是寒暑假薪酬明显低于上班日工资 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
我上面已经说了,如果是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应按平日加班认定,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部分应按休息日加班认定。但如果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那就不一样了。例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确实是可以将寒暑假放假的时间进行合并计算的。当然,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首先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