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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17:44浏览次数:503次
去年9月疫情期间,深圳某行业协会招聘,派到宝安区工信局工作,不到一个月,工信局就用工退回协会,协会单方面解除双方关系,且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仅仅被认为是短期劳务合作,而且签订了临时工作确认函。由于这张劳务关系确认函,此案经过仲裁一审均败诉,且裁决书并没有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经查,该协会既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也没有人力资源局劳务外包备案,存在“假外包,真派遣”的嫌疑行为,而且对方否认在BOSS直聘招聘的行为。期间,被告的HR通过微信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社保清单。为在中院能够胜诉,本人为形成因果联系,准备溯源招聘信息,能否要求该协会存在虚假招聘、无劳务外包备案资质,违反劳动、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所谓的确认函给予无效,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