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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14:49浏览次数:942次
北京公司提供入职信息的时候,告知需要与苏州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我一直在深圳这边工作,由福田区一家人力工资缴纳了深圳的社保,基数2360 . 但我实际工作都是在北京公司的系统里面,考勤,工作安排,团建活动等。2023年3月13日受了工伤,去医院检测为拇指粗隆骨折,后续我找北京公司说给我申报工伤,过了一段时间是深圳社保公司的人与我对接,给我走了工伤认定流程。5月25号我的工伤认定下来,7月6日劳动能力结果下来十级。7月24我和北京公司的对接人谈了关于工伤赔偿的待遇。我要求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变,且要求补偿3个一次性待遇的差额。北京公司的答复是 停工留薪期只给我当时入职说的9000工资,且3个一次性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偿。由于我的工资是苏州公司代发的,我如果要仲裁的话,是否这3个公司都要被申请人。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是,我这个职位每个月按出勤算会有一个驻场补助,但是这部分是我们每个月写报销申请,由北京公司的子公司苏州公司发放。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构成工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