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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11:19浏览次数:912次
公司原地址在深圳宝安区西乡,新地址在深圳宝安区后亭。通勤时长由十分钟左右增加到一小时十分钟左右。
公司此前并没有纸质通告,7月24号口头通告说不愿意迁移者,公司会在现地址租赁一个办公地,但8月8号给了我们一份自愿离职合同,我们没有签。
述求:能否离职后获得补偿金?
(此前公司有过一次同楼栋搬迁,从4楼搬到2楼)
你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但是他并没有提前通知呀,这算不算一个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