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3-08-01 19:02浏览次数:562次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家民办学校财务部门工作。工作已满11年,一直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会计的岗位,学校财务部门组成是1名会计、1名出纳及1名财务主管。现在上级领导,要求会计与出纳的岗位轮岗。会计与出纳的性质是不同的,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会计的工作岗位。请问我可以不服从调岗,拒绝轮岗吗?单位擅自调整我的工作岗位,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你好!一般而言,如果不涉及到降薪,而且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确因客观需要安排劳动者调岗或者轮岗的,很难主张其违法,进而也就很难作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