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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21:18浏览次数:600次
实际用工主体为北京某公司,合同签订为苏州某公司,社保缴纳为深圳某公司。工资发放为苏州的公司,发的是月工资+餐补。还有一部分差旅的津贴走的是OA审批流程,按当月的出勤算100每天,由北京公司发放。目前工伤鉴定为10级,公司拒不不赔偿津贴以及补贴那部分,只赔偿固定月工资。3个1次性的差额也不补偿。关于差旅津贴是否算工资组成部分我这边有疑问,综合前12个月差旅费占比为全年薪资的20%。如果我要仲裁的话,是否这3家公司都要被申请人。
你好!如果是确定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说,签订合同的苏州某公司是最好确定的,而且工资也是由该公司发放的。而实际用工的北京某公司,可以主张其构成混同用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缴纳社保的深圳某公司,如果主张其构成混同用工,估计成立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而言,如果你已经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那有关部门应该已经对你的用人单位进行确定了,你先看看他们确定哪家公司是你的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单位是深圳缴纳社保公司
我按出勤算的出差津贴可以主张成工资的一部分呢?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我这部分津贴是未报税的,我这个职位的性质就是常年在外面,所以每个月按出勤日会有一笔津贴费。